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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问题解答[第二期]

| 作者: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更新日期:2007-08-15 | 阅读人数:4921 |
  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出版后,我们收到了广大考生就教材提出的相关问题,并于2007年6月编发了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问题解答第一期,对考生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类整理,分科解答。此后,我们又陆续收到部分考生就教材提出的有关新问题,日前,我们对考生提出的各考试科目相关新问题进行了分类整理,现分科解答如下:
 
  一、《会计》
 
  1.问:《会计》教材第99页“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润超过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同时也超过了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部分,该部分金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成本 ’科目。”请问:超过已确认的投资收益,未超过了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部分不再确认为“投资收益”吗?是冲减“损益调整”还是“投资成本”?
  答: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账面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问:《会计》教材第104页倒数第三行中(24000—13500)*40%,是不是应改为60%?
  答:应该是40%。已处置了20%的股份,应按照现在持有的股份来计算。
  3.问:《会计》教材第230页例 11-18中,甲公司发行一次还本付息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00000 元,一年后全部转换为甲公司股票,每股 10元,所转换的股份数是否应该用债券总数与利息的和计算?书中为什么是用应付债券的负债总额和利息来计算?请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的股份数应该怎么计算?
  答:删去教材230页第2行中“利息按年支付”。并在第3行的“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之后加上一句话“债券持有人若在当期付息之前转换股票的,按照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之和除以转股价10元,计算可转换的股份数”。
  同时,将例中(3)2008年1月1日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时的处理修改如下:
  转换的股份数=(200 000 000+12 000 000)÷10=21 200 000(股)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 000 000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   12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3 343 600
   贷:股本                                     21 2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94 699 076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9 444 524 
       4.问:《会计》教材第348页最后一笔分录,贷方“应收账款”是否应为“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答:应为“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5. 问:《会计》教材第366页倒数第19行,“500×0.5%×6”其中500万是从1月1日投资的,是否应该乘以12?
  答:由于工程于20×8年6月30日完工,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日期为20×8年6月30日,因此,纳入资本化期间内的短期投资收益计算期应为6个月。
  6. 问:《会计》教材第399页例20-19:其计算(750/85%×30%×18%)中“×18%”是如何得来的?
  答:18%为适用所得税税率的差额,即33%-15%。
  7.问:《会计》教材第414 页倒数第3行,二级科目“欧元”是否应和例题中一致,是否应该改为“英镑”?
  答:应当改为“英镑”。
  8.问:《会计》教材第 428页最后2行的“(PA ,3,8%)”是否应该改为“(P/A,8%,3)”。
  答:应当为(P/A,8%,3)。
  9.问:《会计》教材第431页第15行和第16行的分录数字是“2,577,100”,可430页表22-2 中折旧数额是“ 2,587,100”,请问分录中的数字对吗?另外,第427页中第17行说的融资租赁资产返还的会计处理中借方有“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可431页这个分录中借方只有累计折旧,这个分录对吗?
  答:第15行和第16行的分录数字是“2,587,100”。本分录仅是归还资产时的会计处理,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银行存款”的分录在前面已经完成。
  10.问:《会计》教材第435 页第21行,“PA(3,R)”为什么不是“( P/A, R,3 )”?另外 ,倒数第1行,“PA( 3,5.46%)”是否应该为“(P/A,5.46%,3 )”?
  答:应当将“PA(3,R)”改为“( P/A, R,3 )”,将“PA( 3,5.46%)”改为“(P/A,5.46%,3 )”。
  11.问:《会计》教材第444页倒数第7 行,“营业外收入”是否应改为“营业外支出”?
  答:应当为“营业外支出”。
  12.问:《会计》教材第493-494页关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会计处理。为什么25-2 例中把7750元记入“资本公积”而不是“营业外收入”?
  答:此处的“资本公积”是股本溢价。
  13.问:《会计》教材关于销售折让发生在资产负债日后到报表报出期间,是不是应该按照资产负债日后事项处理?
  答:如果销售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折让发生在资产负债日后到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间,说明是对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
  14. 问:《会计》教材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以换出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价值时,换出资产应交的营业税是减少无形资处置收益,还是增加换入资产初始成本? 
  答:应当减少无形资产处置收益。
  15.问:《会计》教材第222页营业税中4的表述与准则指南“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不一致?
  答:营业税统一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二、《审计》
 
  1.问:教材156页,关于“2.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超过或接近重要性水平。”,按照括号中的说明,以下的理解是否正确:“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超过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与“特定项目的尚未更正错报超过考虑其性质所设定的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再同时满足“管理层拒绝调整财务报表,且扩大审计程序范围的结果不能使注册会计师认为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不重大”,注册会计师就应考虑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答:所问问题中“只要满足一个条件”与教材156页内容不符,第一段括号中使用的是“并且”,故上述问题理解不正确。
  2.问:教材276页与283页的例题中是否应按教材265页的规定减去被审计单位已更正的错报?
  答:没有必要减去被审计单位已更正的错报,教材276页和283页列示的仅是范例。
  3.问:教材P317页,倒数第3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是否改为“长期应收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更恰当?
  答:没有必要修改,因为教材317页倒数第3行的大标题是“长期应收款”,且各程序使用的都是未实现融资收益。
  4.问:P342页,4.(3)⑥中的内容与P352页,八、(二)5中的内容矛盾,应以哪个为准?
  答:以教材352页八、(二)5中的内容为准。
  5.问:P447页,第17行,“注册会计师应当通知管理层不要将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向第三方报出”,是否应改为“注册会计师应当通知治理层不要将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向第三方报出”?
  答:没有必要修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也仅载明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未提及治理层的责任。
 
  三、《财务成本管理》
 
  1.问:教材第283页例10-3后续期资本成本为13.1538%,为什么计算后续期现值时用0.4972,即(P/S,15%,5),而不用(P/S,13.1538%,5)为折现系数?
  答:后续期终值是指在后续期开始时点的企业价值。就本例题而言,50.24元是2005年底(即2006年初)的价值。把这个价值从2005年底折合到2000年底,只能使用2005年底至2000年底的折现系数,即(P/S,15%,5)。至于13.1538%是2006年及以后各年的股权资本成本,适用于2006年及以后各年的折现系数计算。

 四、《经济法》
 
  1.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但实践中当事人如何举证已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要求?
  答:当事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要求,常采用信函等方式,因此可通过此类书面材料证明其主张。如果是采用口头方式,则应当有证人在场或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另外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如公证等也可以证明上述事实。
  2.问:甲离开乙公司后,又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以前经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答:该合同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丙为善意且无过失,则甲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合同有效。如果丙非善意或有过错,则甲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3.问:王某借李某现金5万元,但借条只写“借小李5万元”,并没有写李某的全名,李某能否向王某讨回欠款?
  答:由于李某持有借条,故可以认定“李某”与“小李”为同一人。此时认为 “小李”非“李某”的王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4.问:实际施工人没有与承包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能否要回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在作业中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实际施工人能要回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向承包人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如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侓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5.问:教材第284页“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什么意思?
   答: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因此,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就移转到了该替代物上。担保财产的代位物包括: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
  6.问:教材第285页对抵押物应当注意的问题中提到“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请举例说明什么是“附合”、“混合”、“加工”?
   答:附合、混合和加工是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之一,在民法理论上合称为“添附”。添附就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而形成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事实。附合是指两个以上的有形物相互结合而形成一个物,如砖瓦和木板结合成房屋(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宝石和戒指结合构成宝石戒指(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因泥沙淤积增加的土地面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参合在一起,无法分开或者分开需要很大的成本,因而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如不同价格和质量的白酒混合在一起。加工是指改变他人的动产形态的法律事实,如将布料加工成服装。

五、《税法》
 
  1.问:退回的增值税是否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出口退回的增值税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并不是所有退回的增值税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能否总结一下运费作为价外费时计算进项抵扣的情况?
  答:当销售方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是作为价外费用时,销售方计算销项税额;当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支付给运输部门运费时,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注意这是支付给运输部门的运费,而不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因为支付给销售方,是不可能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的,而没有运输发票就没有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那么就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了。另外还要注意,当销售方取得运费,但这运费实际是支付给运输部门的,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也是开给购货方的,购货方也实际取得了运输发票,那么销售方就不再将这部分运费作为价外费了。
  3.教材第272页规定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2.5%计算扣除,而教材第307页和309页的例题14-2、例题14-3中,职工教育经费都是按计税工资的1.5%计算扣除。请问考试时是以哪一项为准?1.5%还是2.5%?
  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一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5%计算扣除,只有少数企业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计算扣除。
  根据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财税[2006]88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考试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2.5%计算扣除。
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浙国税浙地税转发国税发[2003]45号文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
2005 年度浙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2004 年度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 《财经法规》
财税处理差异: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学习体会
部委政策:国家工商总局第23号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201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2]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2012]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2012]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所长室:88223595

副所长:88223631、88223893 

综合一部:8822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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