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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作者:betterman | 更新日期:2012-09-04 | 阅读人数:4598 |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更好地指导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企业信用,依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企业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工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降低,但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建信用,并按一定条件和规定程序,被获准消除违法失信行为对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影响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修复的适用对象: 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用监管评价等级降为A级或B级、C级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行政告诫或轻微违法行为导致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下降的; (二)因企业逾期未参加年检导致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下降的; (三)因责任区干部补充评价导致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下降的; (四)一年内未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 本《细则》所称的轻微违法行为,按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所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计分表》的定性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企业信用修复: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D级的; (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案件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如从事欺诈、制假售假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等的违法行为; (三)近三年内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进入破产解散程序的; (五)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距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三年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根据企业失信行为性质和程度的不同,可以设定相应的整改期限,但一般不应少于30天。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修复的程序: (一)失信企业向辖区工商局信用办递交申请报告和企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包括:整改的内容、方式、措施、步骤和期限等),并填报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辖区工商局信用办经审查,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辖区工商局信用办受理申请后,根据失信企业的整改方案和实际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安排辖区责任区干部或提请相关的业务科(室)对失信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指导。 (四)失信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应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并结合工商行政指导内容,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有针对性的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五)失信企业整改期满后,辖区责任区干部于10个工作日内走访该企业,核实整改情况,并以单位名义提出相应建议。 (六)根据失信企业的整改实际情况和责任区干部的相应建议,辖区工商局信用办应当视情况对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诫勉或组织企业进行信用知识培训、考试。 (七)辖区工商局信用办应当会同相关的业务科(室)就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报局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修复;对不符合要求的,向企业说明不予修复的理由。 各地可鼓励企业采用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说明信用修复情况。 其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以及信用监管评价等级C级的企业,应当报上级机关审定后,方可实施修复。 (八)信用修复完毕后,有关材料归入企业信用档案保存。同时,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系统取消该违法失信信息对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的影响,但仍保留该条记录。 第八条 对信用修复的企业,信用修复后3个月内,辖区责任区干部巡查回访至少1次。 第九条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十条 信用修复坚持谨慎、公平、透明原则,全程接受廉政效能监察。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修复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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