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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调研提纲的复函

| 作者:赵嵩 | 更新日期:2010-04-15 | 阅读人数:5080 |

一、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各部门关于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目前有哪些规定?
(二)小企业标准的合理界定是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关键。《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小企业的界定,应参照相关部门的划分标准,还是自行制定一套标准?如果自行制定,应当如何界定标准?
(三)如果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界定小企业标准,即:不承担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你们认为应当如何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财会界的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所界定的标准。《小企业会计制度》所述的“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是恰当的,也是符合实践惯例的。尤其是不公开发行股票与债券的定性规定更贴近现实。基于此,关于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似乎没有必要再另行制定。在实践中定性的标准远比定量标准更有意义,为了会计制度的简化,除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企业就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事。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成本较高,对于一般的非公众企业似乎大可不必强求执行,应给予企业选择权。因为非公众公司的财报主要是提供给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管理部门使用,只要能达到使用者的使用要求即可,一再强调
与国际接轨的意义不大。只是这里的 “小”字也是相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并不能完全按字面意义来理解,财政部门若取出更符合实际的名字,当然更好。不过降低执行成本并不等同于降低会计质量,准则可以进行框架性规定,通过应用指南进行细化要求,并逐步提高普通企业的核算标准也是一个并不理想的现实途径。而且同时也别忘了宣告《企业会计制度》寿终正寝。


二、关于小企业的会计信息需求
(一)小企业会计报表的报送范围有哪些?
小企业报表报送的范围可以参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标准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含利润分配附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载有主要报表项目文字注释的财务报表附注。关于《现金流量表》,确实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显得比较陌生,但通过普及,应该能够快速掌握。相信公式法的运用以及财务软件的普及能够使绝对多数的企业不再陌生。而且在实践中已有部分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现金流量表》,因为通过该表事实也能反映出不少的涉税信息,当然这是建立在企业财务认真对待此表的前提下。所以财政主管部门若否认该表在实务中的作用,也许就有些不近情理。
(二)税务机关在小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小企业有哪些会计信息需求?
关于目前税收实务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及《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已足够满足税务部门的相关要求。
(三)贷款银行及担保机构对小企业有哪些会计信息需求?
金融担保机构对于企业会计信息的要求,主要就是真实、全面。而目前金融部门对于财务信息核实最有效的凭据即为税务、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税款解缴书及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对小企业有哪些会计信息需求?


三、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问题
(一)目前小企业在纳税申报中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主要有哪些?
目前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要求的差异已有所减少。当然象税务方面由于税款征收及反避税方面的要求上对权责发生制的运用并不彻底,配比原则的运用就远不及财务会计的规范。这也是造成差异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税法上不认可跌价准备与减值准备;税法上不认可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中的损益调整;税法上原则只认可成本法而将眼下财务会计上大行其道的公允价值拒之门外;税法上不认可预计的损失及成本;税法上对长期资产的折旧及摊销的方法与年限的规定相对死板,而难以适合企业的实际需求。
(二)小企业会计处理与相关税法规定是否应当取得一致?无法协调一致的有哪些内容?
(三)为了简化和便于操作,有意见主张以税法规定为基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你们认为是否可行?请简要说明理由。
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不相一致,是现实世界的必然选择。不能为了简化会计处理而无原则的迎合税法,如果那样的话会计的基本前提与核算原则都将颠覆,难道为建立一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来重建会计核算模式?这样的话也未免太低估了中国境内企业约99%的中小企业主及广大财务人员的智慧。


四、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否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作出简化?简化到何种程度?
(二)有意见主张《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为《企业会计准则》比较复杂,而是另起炉灶,按照小企业完整的业务来制定,你们意见如何?
《小企业会计准则》应该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适当简化。简化的意思应该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核心思想,可以适当简化操作程序。比如将能采用直线法核算的就没必要非采取实际利率法;能用成本法反映企业资产状况的就没必要强制要求大规模的减值测试或公允价值的计量;能用应付税款核算的所得税就没必要实施资产负债表观债务法。少一点主观判断的空间多一点细节规范的准绳,虽不好听,但好用即可。完全没有必要另起炉灶,事实这一点早就该统一,以免同样在中国境内会产生不同企业对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业务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也不应让99%的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有被边缘化的感觉。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否规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而不以准则条款的形式。你们认为以何种形式为宜?
这其实并不重要,出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肯定还得有应用指南及准则讲解,既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都有关于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的附录,难道《小企业会计准则》就会没有?事实上也看不出这些账务处理与原制度有何本质的不同?


五、其他问题
(一)关于小企业需编制的会计报表有三种方案,一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自愿编制;二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你们认为哪种方案更符合小企业实际?请简要说明理由。
第二种要求提供三表较好,理由上文已阐述。
(二)小企业涉及的主要行业有哪些?
其实我们这里的行业涉及各行各业,除了政府有明确限制小企业从事的行业(如证券、金融、石油天然气等)其他应该都有。
(三)小企业从事的常规业务有哪些?
除特定行业及公众业务外(发行股票或债券)外,大企业(应该说是公众公司)有的业务小企业应该都有。当然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业务可以适当简化,只需对原合并报表暂行规定稍加修改,还具备较强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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