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出口退税,这些退回的税款是否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
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汽车抵账如何纳税?
答:企业用汽车抵账应按销售汽车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用于抵账的汽车为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根据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抵账用的汽车的价值还应按规定并人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残值率是多少?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税发[2003]70号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l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