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自办刊物的企业来电询问究竟应该如何替投稿者扣缴个人所得税?单次稿酬收入在800元以下者似否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我们将相关税收依据摘录与答复如下:根据国税函[2002]146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第三条、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可以根据该文精神进行操作。
至单次稿酬收入在800元以下者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款减征30%。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