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份土地补偿费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由于地区规划问题,原拨付的土地位置发生变更,导致投资总额增加,为此政府给我公司发放了土地补偿费,这部份土地补偿费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因此,政府发放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年度发放上年度预提工资可否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在2005年度发放了2004年度预提的绩效工资,能否在2005年的所得税申报中进行纳税调整?因为类似于资产减值准备发生资产价值回升所冲减的减值准备额是能够调减纳税所得?
答: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二十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方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因此,工资新金支出在计税工资以内的部分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做纳税调增。你公司补发的绩效工资也应执行这一规定。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有何区别?
问: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有何区别?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1条规定,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项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指专用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
外企介绍业务销售行为提取佣金是否涉及纳税事项?
问:我公司是中外合资制造企业,因香港一家外贸公司给我公司介绍了业务销售。该公司要求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开具发票给我公司,款项由我公司付港币至香港,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合法,会不会涉及纳税事项?
答:香港外贸公司为大陆公司提供介绍销售业务服务,并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同时,支付单位还应按规定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
委托境外公司开发技术支付技术开发费是否要代扣代交相关税费?
问:我公司委托境外公司开发技术,现要支付技术开发费,是否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怎样操作?
答:根据国税发[2005]28号文件有有关规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取消了营业税免税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下技术转让费时,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但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
集团内部资金占用费是否存在纳税问题?
问: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以下问题:(1)在集团公司内部独立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应采用什么收据?(2)集团内部有资金调剂(未支付利息)的情况,请问占用资金是否存在纳税方面的问题? 答:集团内的独立核算的单位之间的、不属于销售或提供劳务业务的资金往来,可采用自制的、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记账。由于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属于关联企业,按照国税函[2003]1284号文件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说“合理调整”应包括:调整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计算依据应以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可比性价格等资料为基础;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因此,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互相占用资金,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资金占用费。另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相互占用资金,应按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